清代的田土也可分为两大类,即官田和民田。官田包括皇室和满族贵族的庄田、八旗的旗地、牧地、监地、恩赏地,以及各州县的公田、屯田、学田等。民田有一般民田(又称民赋田)、更名田、归并卫所田、灶田、芦田、民烷田等。由于皇庄、王庄、旗地等均在东北和京畿及附近府、州,而明代的各封藩土地和卫所田,又大多数都归并于州、县,转为民田,所以湖南等南方各省,清代官田的数量较元、明时代大大少,民田的面积则大量增加。
清代湖南的官田,其数字见之于记载的有学田和屯田二项。据雍正《大清会典》记载,雍正二年(1724年),学田全国总计为3886顷78亩零,湖南省42顷85亩零。乾隆《大清会典》载,乾隆十八年(1735年)湖南学田为73顷80亩(清光绪《湖南通志》误为730顷80亩),面积有增加,但至光绪十三年(1887年),即100多年后,仍为73顷80亩,湖南的学田再未增加。清代湖南的屯田有一个由多到少,又由少到多的过程。据雍正《大清会典》载,雍正二年,直隶及各行省总计有屯田39.4527万顷99亩零,湖南屯田为7241顷67亩零。乾隆《大清会典》载,乾隆十八年,全国共有屯田25.9416万顷48亩;湖南屯田为510顷18亩。由于明末清初各卫所大多归并于州、县,全国屯田减少三分之一以上,而湖南实际上是绝大多数的屯田已不复存在。但据光绪《大清会典》记载,湖南的屯田为3.2387万顷41亩零,数量复猛增。这显然同嘉庆年间傅鼐在湘西"苗疆"实行"均田屯丁"有关。此外,还有各府、县的官基、隙地,即"公田"以及少量没收入官的漏粮田,具体数字均缺乏记载。清朝后期,由于官府拨款在洞庭湖各尾汉筑围召垦,湖南又出现了所谓"官烷田"。
·清代湖南民间田土,有如下几类:
1.民赋田。民间恒产,听许买卖移转,并按亩输赋者,称民赋田,即一般所谓的民田。这类占民田的绝大多数。
2.更名田。湖南明朝各封藩田土,清代编入所在州、县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者,曰更名田,共有田地山塘3991顷56亩零,主要集中在长、岳、常、澧四府(州)。其中又以益阳最多,为732顷53亩零。
3.归并卫所田。明朝及清初各卫所的屯田,归并于所在州、县,给民垦种者,称归并卫所田。湖南境内共有3.1577万顷21亩零,分布于长、衡、永、宝、常、辰、沅、郴、靖、澧等府(州)。
此外,还有芦田,即滨湖沙洲由农民耕治种植稻棉者,亦名荡田,面积缺乏统计;民坑田,即洞庭湖滨由民筑坑围垦者,亦称湖田,道光以前为数较少,且常有"废田还湖"之令。
由于明代的大量官地,包括各封藩地和各卫所屯田,转为民业,即转归原耕种者为业,所以清初湖南的自耕农民增多。另一方面,因遭战乱,人民散亡,不少地方地多人少,随着奖励垦荒和招抚流亡政策的实行,也造成一批自耕农民和中小地主。"多者承田不过百亩,少不过七十亩",他们"自秉来以耕,力皆出诸已……丰歉皆属己有"。
但为时不长,土地兼并和集中的现象又日趋激烈起来。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康熙帝即"谕"云:"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并指出"小民有恒业者"不过十之三四,"余皆赁地出租"。雍正帝即位后,已屡有行"限田法"之请。乾隆朝请求限田的奏议更多。如漕运总督顾琮曾奏请行限田之法,每户以30顷为限。乾隆帝"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最后都未采纳。当然事实上也行不通。这说明,当时自耕农的破产和土地集中的情况已相当严重。
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的发展,清前期,湖南出现了占有良田成千上万亩的大地主。衡阳刘重伟,康熙中买下一座山林,靠采伐木材出售,"坐致税利,为万金之家",至嘉庆时,其子孙"田至万亩,其余诸山异木名材犹不可胜用"。在土地集中的同时,大批自耕农破产,租佃制获得进一步发展。道光年间以后,湖南农村已是佃农多于自耕农,如光绪《善化县志》卷十六就说,当时"乡民佃耕多于自耕"。大多数是佃耕地方的田土,也有佃耕各种官田、公田的。其租谷一般在四六开左右,或一亩交租一石左右。租佃时还要先交付押金。佃耕"每石
田须押规银三十两内外,岁租十石内外"。一般一斗谷种一亩田,所谓"石田"约十亩左右,即租一亩田,须交押金三两,年纳租谷一石。如:八都有"官字狱田"96亩,由林万章承佃,"纳官租九十六石",每亩交租一石。佃户也有不纳租谷而交租银的。如上述林万章除佃田纳租谷"土租银"六两。嘉庆《善化县志》卷二十二记载,佃田"每亩一两至二两不等"。这也是以交纳租银代替租谷。又据史料记载,乾隆初,鄙县刘必学租种段廷彩山场,每年议定纳租银八钱。至十二年(1747年),"开出熟土,复加租二钱",并"俱立字约"。邵阳县农民彭在兴租种学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将未交的租谷"折钱二十四千九百文"交纳。这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地租形态的变化,即由实物地租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
除租佃关系外,乾隆、嘉庆年间,湖南不少农民受雇于地主,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清代前期的刑部档案,保存有大量的雇佣资料,涉及湖南的也不少。如湖南攸县人到江西萍乡佣工度日,湘乡人到四川奉节县和万县充当佣工,还有安化人到四川云阳县当佣工,等等。
地租形态的变化和雇佣劳动的出现,均是新的经济因素,是清前、中期中国封建社会又逐步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萌芽的表现。
免责声明:本文章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