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上海美影近年发起的IP维权诉讼中,“葫芦娃”是出现频次最高的一大IP,据上海美影官网公布的“美影经典IP指数一览”中,《葫芦娃》的百度搜索指数超过了《黑猫警长》、《宝莲灯》等经典IP。
上美影称葫芦娃被商用,维权诉讼获赔2万
《葫芦兄弟》(又名“葫芦娃”)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上海美影原创出品的剪纸动画片。作为国产经典动画代表,《葫芦兄弟》里的葫芦娃形象在公众群体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西典文化公司则认为,被诉文章的发送时间先于该公司成立时间3个月以上,侵权问发送时间与公司主体认证时间不符。另外,鉴于原告所诉内容实际发生时间距案件开庭时间已经超过4年,被告质疑是否存在原告在事先收集证据,待被诉公众号产生主体后,予以侵权起诉的钓鱼行为。
“葫芦娃”曾多次引纠纷,经典IP版权应如何保护?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上海美影曾多次因“葫芦娃”角色形象发起维权诉讼。2017年4月,上海美影曾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和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传媒”)诉至法院,并称浙江传媒擅自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中,大量抄袭并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剧情、角色形象等,并以《葫芦兄弟》为卖点和主要剧情来进行节目宣传。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则成为案件审理的一大焦点。对此,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永生认为这一项认定要考虑几个方面,”如果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将葫芦娃的形象放在微信公号上宣传,这个行为就是不适当引用,已经构成侵权。“首先是在引用比例上不能过度,其次,引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第三,葫芦娃形象的出现是否会令观众很轻易地联想到上海美影。
在罗永生看来,在国家大力鼓励原创的情况下,针对IP版权的保护十分必要。“法律对于原创者付出的时间、金钱等代价是予以保护的。但法律也应该考虑到优秀文化的传播问题,保护不应该太过于绝对化,在保护的同时也要允许社会有益地使用。”
采写:南都记者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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