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YY天行剑》由四三九九研发,华多公司运营。
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关于BUG的约定主要包括:《用户注册协议》第3.4款,约定了用户不能利用BUG非法牟利、不能公布BUG的义务。
2012年公布的《YY天行剑玩家守则》第四条约定了玩家报BUG有奖励、利用BUG非法牟利会被删号。
游戏运营近两年后,华多公司发布《YY天行剑11月24日关于恶意刷bug的公告》,载明对利用BUG刷道具的处罚机制是“封号”,但如果补回恶意刷的元宝,就有解封机会。
玩家赖某认为自己前后在游戏里投入了176万元人民币,华多公司怠于修补BUG、宽松处罚违规玩家的行为属于违约,而且造成其投入贬值,遂起诉华多公司,索赔80万。具体来说就是赖某认为有不少玩家利用游戏漏洞违规刷道具,华多公司发现问题以后,不仅没有积极修补漏洞、追查违规玩家,对追查到的违规玩家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封号”处理,而是改成了“低额罚款换解封”,直接违反了华多公司与用户之间关于bug处理的合同约定。
这一违约行为已经造成其虚拟财产损失,赖某花巨资购买的游戏装备、元宝等虚拟财产,别人利用游戏漏洞就可以无偿或者廉价获取,导致虚拟财产贬值。
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违约,但因赖某索赔依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华多公司是否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华多公司不能证明其在发现违规情况后,已经对违规玩家采取了相应措施,存在履约不当情形。华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时提出游戏BUG的发生在所难免,自己在发现BUG之后积极发布禁止刷BUG的公告,并及时通知研发商处理游戏BUG,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华多公司构成违约:从《玩家守则》第4条看,华多公司是知道已经上线的游戏可能存在漏洞的,在这种情况下,华多公司本应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尽早发现漏洞并予以修补,但在游戏运行近两年后才公告处置。
华多公司在运行游戏的过程中是能够发现漏洞并查找到相对应的玩家的,但是华多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游戏运营期间(2012-2016),其对游戏漏洞具体采取了哪些修补措施;
从《公告》内容看,华多公司没有按照《玩家守则》的规定删除相关账户,而是采取“补交款项换解封”的方式处理。
用户要求华多公司赔偿其损失依据是否充分?
赖某在一审中主张的游戏投入金额是176万元、损失80万元,为此提交了银行流水及付款情况说明,一审法院审查后表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不支持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赖某名下账号与付款账号、华多公司名下账号与收款账号均无法一一对应;
第二,赖某自行统计的付款情况说明与银行流水显示的各笔转账金额亦无法相互印证;
因此,不能证明其主张的176万元充值金额,更不能证明其估算的损失金额80万元有合理的估算依据。
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结论一样但过程不一样的认定。关于176万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华多公司作为收款方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赖某主张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赖某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赖某上诉时提出,其提交的账号都是华多公司通过第三方设立的代收账号,因为这些账号的相关信息由第三方、华多公司掌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法院没有调查,属于不公正。
二审法院认为赖某为证明其已实际投入该游戏176万元,提交了相应的划款凭证,并主张华多公司是通过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对于赖某的主张,虽然华多公司不确认,但华多公司没有为此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运行该游戏时收取客户的充值费用全部直接进入其银行账户,而非通过第三方收取。况且,华多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也没有提供证据以否定赖某的主张,故华多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华多公司违约行为是否造成赖某80万损失的问题,二审法院评价如下:
关于80万元损失的构成,赖某在二审时说这只是其根据充值金额、游戏状况等进行折算,得出的大致金额,没有具体的计算依据。
二审法院首先明确赖某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的损失分两部分:
虚拟财产贬值部分——“原本赖某花费巨额资金获取的装备、元宝在此期间可以无偿获取或廉价获取,这直接导致赖晓畅所拥有的财产的贬值”;
精神损失——“致使赖某通过投入钱财来获取游戏巨大成就的意愿得不到实现。”
进一步明确是否支持该部分对应的请求:
关于虚拟财产贬值部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赖某举证证明其为游戏投入的资金数额,但是并没有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依据,因此对这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失部分,因为赖某是以合同违约案由起诉,而非侵权案由,因此,也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UG条款
本案有两个细节。
一般来说,厂商要处罚玩家或者给自己免责时,都会把这种单方发布的规则作为处置依据,包括玩家守则这类文件;也会在协议条款中预设这类文件对用户的效力。
当然,诉讼双方主张某个格式条款有效或者无效归根结底还是看自己的需求。比如有的案例是利用BUG刷道具的玩家不服厂商处罚而起诉厂商,厂商此时大多会主张单方发布的规则有效,玩家则说这种单方规则发布在官网上,不属于玩游戏时必须接受的条款,而且位置隐蔽,自己没看到,因此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华多公司对BUG有注意义务、修补义务,对BUG相关违规行为有处罚权,构成违约的部分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修补义务,对违规玩家的处罚也没有按照《玩家守则》约定的“封号”方式进行。但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第二,《用户协议》和《玩家守则》表达方式呈现的效果是——没有明确约定运营商对BUG有注意、修复义务;明确约定运营商有BUG禁用权和处罚权。
虽然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玩家无法证明虚拟财产受损事实的存在、玩家无法证明运营商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但还是觉得需要看一下这些细节。一般来说,厂商单方制定的BUG相关条款重在强调玩家不能做某些事的义务,而非强调厂商有什么义务。
参考:2016年12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4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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