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运营十年的《奇迹》都敢抄,《奇迹神话》你还有什么不敢

裁判要旨

一、网络游戏独家运营商享有的权利应结合其独家运营过程进行认定。

二、游戏素材包括文字和图片两类。游戏中地图、角色、技能、武器等元素的单个名称或简介不构成作品,但是这些文字素材在游戏中对应的功能介绍组合成整体则可视为游戏剧情,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只要符合作者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且非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三、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规定,判断类电影作品的关键在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游戏的创作过程和电影作品的拍摄过程类似,而且游戏画面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对于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不同玩家的操作产生出不同的游戏画面,但这些游戏画面都属于游戏开发商预设的内容,玩家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归游戏开发商所有。

四、判断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应对两款游戏的游戏素材进行对比。该对比注重最终呈现,与制作技术、游戏风格等无关。

五、判断网络游戏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即使名称属于固有词汇,具有较高使用频率,但不能因此认为该名称没有显著性,而要结合该名称经过使用产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行认定,若该游戏名称通过使用建立了与该游戏的稳定的关联并为相关公众知悉,即可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案由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倪红霞、叶菊芬、黄文雅书记员谢晓俊当事人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16年4月13日裁判结果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谈黎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田昆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烨,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汪东风,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黄丽璇,女,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梁思慧,女,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何明攀。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2月3日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审判员叶菊芬、人民陪审员黄文雅组成合议庭审理。经庭前会议后,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钢、张玲娜、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宿烨、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丽璇、梁思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网络游戏《奇迹MU》是由韩国Webzen公司创作的顶级网络在线游戏,一经推出便获得重大成功,被多家权威游戏机构评为2001年最佳网络游戏。该游戏自2003年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拥有数以千万计的粉丝玩家,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因此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在无数人心目中,《奇迹MU》已不再仅仅是一款游戏,更是伴随自己十年的朋友及一种习惯成自然的生活方式。原告自2012年获得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权。2014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开发了一款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授权第二被告通过“91wan网页游戏平台”进行运营和推广,还通过第三被告的“99YOU”网站进行推广。《奇迹神话》完全抄袭了《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怪物、装备等的名称、造型等多个方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一被告将原告游戏改编为网页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深度合作运营《奇迹神话》,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被告为《奇迹神话》进行推广并提供链接,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此外,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页游网的宣传稿中使用了“MU”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奇迹”为原告游戏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的运营和推广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奇迹神话》的地图、场景、怪物、NPC等抄袭了《奇迹MU》,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三被告在游戏的宣传中使用了“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用语,但被告并未做十年网游,作为中国企业也不存在韩流的继承或传承,而原告的游戏自2003年进入中国大陆的时间为十多年,故三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得众多网友对《奇迹神话》及其所在网站与原告游戏发生混淆,误以为被告的《奇迹神话》是原告游戏的页游版本,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作品为《奇迹MU》网络游戏及构成该网络游戏的相关素材。原告认为,该网络游戏是由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构成的复合型的“其他作品”。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用“其他作品”来进行保护,则认为该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理由在于:该游戏作为一种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具有特定的世界观、题材、故事、情节、场景、环境和对人物的刻画,其设计开发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个创作手段,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和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作品风格。从用户感知的角度看,它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包含了特定人物、场景和故事情节的类电影作品。与传统的类电影作品相比,网络游戏有一定的互动性,不同玩家玩同一款游戏可能会呈现出略有差别的观感,但这些细微差别都由开发者事先设计的有限的情节发展线索所确定,其主线任务和整体发展是固定的,不同玩家所呈现出的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无实质性差别。同时,原告还主张该类电影作品中所使用的游戏地图的名称、俯视图及场景,游戏角色的名称和描述、角色技能的名称、简介和图标,武器、装备、怪物、NPC的名称及造型等组成素材本身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原告认为,《奇迹神话》与《奇迹MU》有12个地图名称、13张地图的俯视图、104个场景图、三大角色的名称、描述及其26个技能的名称、简介、图标、71个怪物、134个武器、装备及5个NPC的名称、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据此,原告认为,《奇迹神话》与《奇迹MU》中的相同角色穿戴几乎相同的装备,在几乎相同的地图和场景中,采用相同的路线、进程杀相同的怪,二者的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辩称

第二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还辩称:1、其作为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审查了第一被告的著作权证书和相关材料后对《奇迹神话》进行运营,已尽到审查义务,和第一被告间并无共同侵权故意。2、第二被告在运营中系对《奇迹神话》进行推广宣传,并未使用MU商标或者奇迹MU。“奇迹”及“神话”都是国内魔幻游戏的常用词汇和表述,在游戏推广中使用此常见词汇并非虚假宣传,也未侵犯其他游戏的权利。3、第二被告的宣传和运营行为仅限于其91wan网站,原告主张的其他平台或媒体与第二被告无关。综上,第二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经营的99网站系游戏资讯网站,主要提供免费的游戏信息发布平台;涉案游戏厂商信息免费发布在开服表中,未作任何收费,不存在商业推广;在游戏厂商不作任何说明的前提下,第三被告无法判断各游戏厂商的新品是否涉及侵权,且该网站已关闭。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第一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等,网站由该公司经营。

第二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网络游戏服务等,系游戏运营网站的经营者。

第三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信息技术专业四技服务等,系游戏资讯网站的经营者。

二、原告游戏的开发、运营及宣传情况

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网禅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注册第6831032号“MU”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教育、健身俱乐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娱活动,有效期至2021年4月13日。

2013年8月14日,网禅公司出具《授权书》,将《MU》(中文名称:奇迹MU)授权原告在中国独家运营,并赋予原告以原告名义采取起诉、刑事报案等措施维护权益,授权有效期自原告合法运行《奇迹MU》之日开始至终止游戏服务之日,若办理案件过程中到期,授权书的效力延期到案件办理结束时止。2014年9月2日,网禅公司又出具《网络游戏奇迹MU合作授权书》,确认原告获得了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区域的独占性运营权,并授权原告针对侵害《奇迹MU》游戏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侵权游戏(《勇者国度》、《奇迹神话》、《暗夜奇迹》、《暗夜之神》),以原告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含转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8月31日。原告运营该游戏的网站为“《奇迹MU》唯一官方网站_eX702震撼来袭-壮游科技”(网址为,以下简称《奇迹MU》官网)。

三、被告游戏的开发、运营及宣传情况

2013年12月,第一被告开发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于同年12月21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2014年8月6日进行了国产网络游戏备案。2014年1月3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网页游戏奇迹神话独家代理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在授权区域内独家运营及推广《奇迹神话》网络游戏,双方就该游戏的合作运营、游戏的推广、收费、运营收入的分成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同年3月1日,第一被告出具授权书,将《奇迹神话》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使用、运营权授权于第二被告,期限为一年。第二被告在其网站的子网站()上运营该游戏,网页名称为“【奇迹神话官网】-91WAN”(以下简称《奇迹神话》官网)。至2015年6月2日开庭时,该网站显示《奇迹神话》的开服总数为278个,同年8月21日开庭时,开服总数为312个。

根据上述公证书的内容,在第二被告经营的91wan论坛(……),网友于2014年1月10日发布的内容显示:“mu终于出页游版了”、“玩奇迹N年了。上班没时间玩了,终于出页游了,等N久了”、“奇迹网页版,今天内侧服,有没有一起的,走起了!”、“经典游戏。不知道页游版变成什么样子了呢?有什么新玩法啊……”、“网页版的MU,还能找到以前MU的那种感觉么?有什么改变的啊?”、“进去体验了下,感觉还行,有MU的味道”、“奇迹出网页了,有玩过的吗?”、“没想到开网页版的了,怎么也得试试”、“页游传奇现在已经多种多样了,作为同时代的经典,奇迹也跟随着脚步,终于页游版出来了,可有老玩家要重温”。1月17日有网友发帖“奇迹神话小小的体验攻略”,内容包括“相信奇迹是很多人都有玩过的游戏,一说起来还真是怀念那一段的岁月,不过现在这款其实(奇迹)神话相信会带来另一端的光辉岁月,现在就一起进入游戏体验一下吧……”。

四、原、被告游戏的试玩及比对情况

(一)原、被告游戏的试玩情况

2014年1月20日,原告在同一公证处以相同方法办理的(2014)沪卢证经字第183号证据保全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百度百科查询“奇迹MU”,介绍该游戏为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采用3D实时成像引擎创造人物肢体动作等,游戏背景为MU王国全体人民面对魔族入侵,团结在一起保卫家园的故事;进入《奇迹MU》官网,对“游戏介绍”、“角色介绍”、“地区介绍”、“怪物介绍”、“NPC查询”、“特色系统”、“道具系统”、“任务指南”等页面进行截屏,并下载、安装“奇迹mueX702-最新完整客户端”后登陆试玩。

同年5月9日,原告在同一公证处办理(2014)沪卢证经字第1311号证据保全公证,内容为对《奇迹MU》官网上的“游戏介绍”中的“角色介绍”、“地区介绍”、“道具介绍”等页面进行截屏。

同年11月17日,原告在同一公证处办理(2014)沪卢证经字第3749号公证,内容为进入《奇迹神话》官网,登陆游戏“奇迹神话-1服”进行试玩。

(二)原、被告游戏的比对情况

审理中,第一被告提交了《奇迹神话》的相关游戏素材及该游戏的通关账号供原告比对,同时根据前述公证书中所体现的《奇迹MU》与《奇迹神话》的游戏素材及试玩界面,将二者进行比对的情况如下:

在地图的名称及等级限制方面。《奇迹MU》共16个地图,其中400级之前的14个地图及其对玩家的等级限制分别为:勇者大陆(1-20)、冰风谷(20-30)、地下城一层、二层、三层(分别为30-40、40-50、50-70)、亚特兰蒂斯及失落之塔(70-140)、死亡沙漠及幽暗森林(140-180)、天空之城(180-200)、狼魂要塞、坎特鲁、坎特鲁遗址及卡伦特(200-400)。《奇迹神话》共有24个地图,等级限制在360级之前的18个地图名称及其对玩家的等级限制分别为:勇者之都(1-30)、地下之城1、地下之城2、地下之城3(分别为30-40、40-50、50-70)、亚特兰蒂斯(70-100)、失落魔塔1、失落魔塔2、失落魔塔3、失落魔塔4、失落魔塔5、失落魔塔6、失落魔塔7(分别为100-105、105-110、110-115、115-120、120-125、125-130、130-150)、死亡荒漠(150-180)、天空城(180-220)、狼魄要塞(220-260)、幽暗密林(260-290)、坎特废墟(290-320)、坎特遗址(320-360)。经比对,《奇迹神话》在360级之前的全部地图名称与《奇迹MU》的相应地图名称基本相同,仅作了个别文字的变动,除幽暗密林、狼魄要塞外,其余地图的等级设计的相应顺序也一致。

在地图的俯视图及场景图方面。将《奇迹神话》中等级限制在360级之前的地图的俯视图与《奇迹MU》的相应俯视图进行比对,二者在颜色搭配、显示的路线图方面相同或相似,但图片的具体造型不同。上述地图中,除狼魄要塞外,《奇迹神话》的其余地图中的大量场景图与《奇迹MU》相应地图中的场景图相比,其中所涉建筑、桥梁、街道等绝大部分游戏素材的造型、方位及整体布局相同,仅在线条、图案设计的具体细节方面略有差别,少部分素材差异较大。

在角色及其技能方面。两款游戏均有剑士、魔法师和弓箭手三个角色,此外《奇迹MU》还有其他角色。(1)《奇迹MU》中剑士有14个技能,其简介为“剑士拥有过人的体力及华丽的剑术,加上属于近距离攻击型职业,就算没有其他角色的帮助也可自行锻炼。由于剑士是剑术的专家,所以无法学习魔法,但与其他角色组队冒险时,因优异的体力通常是担任先锋角色。”《奇迹神话》中剑士简介为“他们先天具有强硬的体力,从一开始剑对他们是非常之重要的。甚至传闻说生在勇者大陆的人将生死离不开剑。在人类大陆沦陷之后他们相继加入勇者联盟,自发组织抗击魔族。”《奇迹神话》的剑士有5个技能,与《奇迹MU》中的相应5个技能的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2)《奇迹MU》中魔法师有22个技能,其简介为“魔法师是以强大的魔法力与敌人对抗的职业,由于长期学习魔法而没有锻炼其体魄,导致在体力上有极大的弱势,不适合近身战斗,紧急时还可使用瞬间移动来脱逃。”《奇迹神话》中魔法师简介为“他们出生时就有感受自然之力的天赋,从神留下的典籍中学会魔法,对于自然之力的运用得心应手。在和平年代魔法师担任着国家的神庙守护者的角色,温和低调。但是当魔族的阴霾笼罩大陆时,所有的魔法师都表现出强硬并攻击性的一面,超凡的智慧让他们在使用魔法时威力无穷。”《奇迹神话》的魔法师有13个技能,与《奇迹MU》中的相应13个技能的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3)《奇迹MU》中弓箭手有17个技能,其简介为“居住在仙踪林的弓箭手族拥有着美丽的外貌,主要使用弓箭在远处攻击敌人,属于战士与牧师的混合型职业。因可施放许多有利的辅助技能及治癒伤势,是与其他角色组队冒险时不可或缺的角色。”《奇迹神话》中弓箭手的简介为“没人知道弓箭手的起源。连她自己也不知道。大家推定她们的起源有可能与他们天生的精灵的力量有关系。这群人原本生活在人类与精灵杂居的森林里,从小被精灵们教导弓箭术。加入人类抗击魔族的队伍之后,战场上随时能见到她们矫健的身姿,异于常人的敏捷和百发百中的箭术是她们必胜的法宝。”《奇迹神话》的弓箭手有8个技能,与《奇迹MU》中的相应8个技能的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两款游戏的上述人物技能均配有简短描述,除魔法师的毒炎(单毒炎)技能描述不同外,其他技能描述相同或基本相同。《奇迹MU》中的技能均配有相应造型,为彩色的效果图;《奇迹神话》中弓箭手有2个技能并无造型,其余造型则为简单的黑白图。

在武器及装备方面。两款游戏的武器、装备的造型均为彩图,有的配有简单的属性介绍。将两款游戏的复活之杖、传说之铠、传说护手等29个武器及105个装备进行比对,名称、适用的角色相同或基本相同,造型的整体轮廓基本一致,绝大部分武器及装备的颜色、线条的整体设计均基本相同,仅在具体细节设计上略有差异,少量有较大差别。

在怪物方面。将两款游戏的幼龙、牛怪、猎犬怪、黑巫师等47个怪物进行比对,其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造型的整体轮廓基本一致,绝大部分怪物的线条、颜色亦基本相同,仅在具体细节设计上略有差异,仅少部分怪物的造型有一定差别。

在NPC方面。《奇迹MU》共有27个NPC。被告称《奇迹神话》共有17个NPC,但仅提供了6个NPC造型,其中5个NPC造型基本相同。

五、其他事实

2013年9月,上海塔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原告授权,作为甲方与中联畅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勇者归来网页游戏授权运营合同》,约定乙方开发的网页游戏《勇者归来》为获取甲方授权,以消除涉嫌侵犯《奇迹MU》游戏著作权等相关权益的影响,甲方授权乙方就《勇者归来》在中国大陆及部分海外地区进行运营,乙方支付甲方固定分成款880万元,并约定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收入分成比例为14%,海外地区运营收入分成比例为50%。原告提供了相应银行收款回单,其中2015年1月到6月收到的分成款分别为10万元左右到40余万元不等。

2014年5月,网禅公司(甲方)、原告(乙方)与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大天使之剑(暂定名)网页游戏运营合同》,约定甲方及乙方同意授权丙方使用客户端游戏《MU》开发并运营网页游戏《大天使之剑》(暂定名,可变更),丙方除向甲方支付授权费外,还应支付乙方322.70万元授权费,并根据月流水的不同分别向甲方支付6%-8%的分成,向乙方支付4%的分成。原告提供了相应银行收款回单,其中,2015年1月起原告收到的国内运营分成款为100余万元到600余万元不等,港澳台运营分成款为十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不等。

第一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相关网页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内容主要为登陆相关游戏网站及在百度百科、维基百科搜索涉案游戏素材名称,公证处出具(2014)粤广广州第186220、186222号、186223、186224、186225、186229、186230号公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存在名为“奇迹家园”、“奇迹战神”、“奇迹之城”、“奇迹物语”、“FairlyLife:奇迹之日”、“奇迹篮球”、“奇迹时代”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摩尔勇士”中有剑士、弓箭手、魔法师三个职位。(2)在百度百科搜索结果中,“奇迹”二字的“百科释义”为“不同寻常的事情,不平凡的事。在众多领域都有以该词命名的作品,包含同名书籍、同名歌曲、同名游戏、同名电影等其他同名作品”。“赤色要塞”为KONAMI在1988年出品的红白机游戏,“仙踪林”为创立于1994年的餐饮品牌,“火影忍者疾风传:失落之塔”是2010年7月上映的电影,“天空之城”为1986年宫崎骏动画电影、相关电视剧、电影、音乐专辑、爱乐团歌曲及世界第一高楼的名称,“地下城”为美国作家苏珊柯林斯作品及一款单机游戏的中文名,且为一种地下空间开发应用的方式,多国有地下城,“魔戒”为托尔金所著的魔幻小说名,此外还有电影及歌曲为此名称。(3)在维基百科中,“亚特兰蒂斯”的意译为大西洋岛、大西国、大西洲,为传说中拥有高度文明发展的古老大陆、国家或城邦之名,最早的描述出现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著作《对话录》里,据称在公元前一万年左右被史前大洪水所毁灭。

原告为本案支付彩色打印费用2,050元、公证费1,500元、翻译费1,440元、律师费10万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确认第三被告网站已无法登陆。庭审结束后,第二被告称其经营的《奇迹神话》官网已于2015年12月23日停止运营该游戏。2016年3月15日,原告经核实,确认《奇迹神话》官网上有一篇发布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的公告,内容称将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停止运营该游戏,但该网站并未删除相应宣传文章。同年4月10日,原告再次核实,确认《奇迹神话》官网上发布的相应宣传文章已删除。原告表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还通过其他平台运营和宣传该游戏,难以确定已停止全部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原告举证的网禅公司登记证明、韩国制作权委员会的《程序登记证》、授权书、《网络游戏奇迹MU合作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相关期刊及网络报道、(2014)沪卢证经字第674号公证书、(2014)沪卢证经字第183号公证书、(2014)沪卢证经字第1311号公证书、(2014)沪卢证经字第374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翻译费发票、打印费发票、相关网页打印件、《勇者归来网页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授权书、收款主体变更证明、《大天使之剑(暂定名)网页游戏运营合同》、银行收款回单,第一被告举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奇迹神话》游戏素材、(2014)粤广广州第186220、186222号、186223、186224、186225、186229、186230号公证书,第二被告举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营授权委托书、《奇迹神话》备案查询结果及备案通知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第一被告还提交了《奇迹神话》的设计说明、代码、设计稿等内容的打印件,以证明《奇迹神话》为其自主创作的作品,与《奇迹MU》存在很大区别。原告以上述证据均系打印件,且内容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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