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人贩子罪罚指数。
历朝历代人贩子罪罚指数:
唐律:诸田,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
·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刑法:拐骗:五年以下;拐卖:五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大明律: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宋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大清律例·刑律: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不坐。
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皆流放宁古塔。另:妇人有犯,罪坐夫男。
元史·刑法志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
·九章律之盗律:略人者磔刑[zhéxing],且不得死刑,无论是否卖出,知情收买者同罪。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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