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雯菁
对许多网络游戏而言,皮肤、道具、装备既是吸引众多玩家氪金的根源,也是目前最为典型的具有经济利益的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所涉及的虚拟财产纠纷逐渐涌现,本期【案例研读】,周公将梳理部分精选案例,为您解读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处理的相关司法观点。
【规则摘要】
1、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基于《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道具灭失属于运营商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而非侵权。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奖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23号】
2、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权限设置应当具体明确;因客观标准缺失而发生争议时,不应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损害用户的利益。
——何建家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611号】
3、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玩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失认定方面,一方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以及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赖晓畅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4916号】
【规则详解】
1、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基于《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道具灭失属于游戏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而非侵权。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奖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623号】
案情简介:林奖忠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七区二注册了游戏ID,此后,林奖忠在游戏过程中取得一枚“复活戒指”道具。2007年9月中旬,该“复活戒指”从林奖忠的游戏角色仓库中消失。据此,林奖忠认为盛大公司非法侵犯其财产权利,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复活戒指”虽非现实存在物,而为虚拟财产,但林奖忠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及精力,并能为游戏者带来一定的精神愉悦,因而具有财产性利益。盛大公司作为游戏运营者负有非经法定事由不使林奖忠丧失其拥有的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保存其在服务器中游戏运行历史数据的义务。对于林奖忠拥有的“复活戒指”的消失,盛大公司称该“复活戒指”属林奖忠使用消耗,但又未能提供相关历史使用数据,故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盛大公司返还林奖忠“复活戒指”一枚。
二审法院认为:
第二,上海盛大作为网络游戏运营者和服务商,掌握着游戏玩家在游戏时的服务器数据资料,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该数据资料,玩家无法在诉讼中获取并提供。因此,举证责任应根据公平原则以及举证的难易程度予以合理分配,本案中上海盛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供了涉案“复活戒指”的流转数据证明、协查函及通话记录、装备冻结公告等证据用以证明“复活戒指”属自然消耗的事实。
第三,综合事实及证据,法院认为林奖忠主张涉案“复活戒指”系盛大公司恶意查封删除的证据不足,该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林奖忠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网络服务合同义务,因此,林奖忠要求返还涉案“复活戒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林奖忠的诉讼请求。
2、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权限设置应当具体明确;因客观标准缺失而发生争议时,不应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损害用户的利益。
——何建家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611号】
案情简介:何建家系网易公司所属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游戏玩家,于2007年11月始陆续向网易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hjj2234、hejianjia2003、hjj198299等72个网易通行证账号。2013年5月16日,网易公司以何建家“利用游戏内容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对何建家名下43个账号做出“角色隔离和扣除该角色内游戏币“的处罚处理。何建家就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网易公司归还账户内财产、解除封号并归还没收的全部游戏道具(包括游戏道具及其他虚拟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网易公司对何建家上述账号的处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网易公司对何建家进行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第七条第十款,该条款约定游戏用户仅能以“正常的娱乐互动”为目的,在网易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游戏道具。除此之外的游戏道具交易或其他任何牟利情形被视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故争议的焦点可以进一步细化为——网易公司能否以何建家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娱乐互动”为由而对其进行处罚。
首先,网络游戏的动机及娱乐体验具有个性化的特征,而“正常的娱乐互动”属于模糊的用语,缺乏具体内容,网易公司亦未对该用语进行进一步的界定,且该条款属网易公司对用户的处罚权限条款,因约定不明存在网易公司滥用其处罚权限的可能性。
其次,何建家作为游戏用户即便存在牟利行为,但该行为按照网易公司所设置的游戏程序,在网易公司知情且同意之下进行。网易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未事先约定正常娱乐互动的客观判断标准,在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将损害用户的利益,显失公平。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网易公司的处罚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游戏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玩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失认定方面,一方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以及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赖晓畅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赖晓畅填写个人信息后注册成为“多玩通行证用户”,并与华多公司签订《用户注册协议》《YY天行剑玩家守则》等协议。赖晓畅称,2014年“YY天行剑”游戏出现漏洞,有玩家恶意谋利,但华多公司没有向玩家追偿,违反了《YY天行剑玩家守则》第四条第2款“所有利用游戏中的漏洞进行非法谋利或恶意攻击的行为被严格禁止,一经发现,账号将被删除”之约定。
赖晓畅认为恶意谋利的玩家与其拥有同样的装备却不需要支付对价,华多公司亦不对此作出处理,导致赖晓畅花重金购买的游戏装备产生不了价值,达不到游戏目的,根据赖晓畅充值金额估算损失80万元,且华多公司没有按照《YY天行剑4月10日关服预告》第七条“7.YY天行剑彻底关服后,将对符合资格的玩家进行补偿,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确认”之规定对赖晓畅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华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赖晓畅要求华多公司赔偿其损失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从华多公司发布的《YY天行剑玩家守则》第四条游戏漏洞规则规定的内容来看,华多公司是知道其已经上线的游戏可能存在漏洞。在此情况下,华多公司本应尽到注意义务尽早发现漏洞,并予以修补。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华多公司在运行该游戏过程中能够发现漏洞,并能查到相对玩家,但华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于涉案游戏的漏洞都具体采取了哪些修补措施;而且从其公告内容来看,华多公司也没有根据玩家守则的规定删除相关账户,只是采取补交款项予以解封的方式处理。因此,华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损失赔偿问题,首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认为华多公司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以否定赖晓畅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赖晓畅主张其投入该游戏176万元证据充分。
其次,关于赖晓畅主张其因为华多公司违约导致80万元损失的问题。根据赖晓畅的上诉理由来看,其要求华多公司赔偿其损失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其游戏装备的相对贬值,另外一部分为“获取游戏巨大成就的意愿得不到实现。”对此,法院认为,关于第一部分损失,赖晓畅仅举证证明其投入游戏的资金数额,但却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依据,以及该依据与华多公司违约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因此法院对这一部分赔偿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部分损失,赖晓畅上诉称由于华多公司违约“致使赖晓畅通过投入钱财来获取游戏巨大成就的意愿得不到实现”,从赖晓畅该主张来看,其该主张应为精神损失。而本案赖晓畅是以华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对其提起诉讼的,并非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因此法院对于赖晓畅在本案中提出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小结】
从司法判例中看,法院目前倾向于从网络服务合同角度来理解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灭失、处分甚至贬值问题,都以用户协议为责任承担的核心依据。
此外,由于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悬殊,使得举证责任分配和合同条款解释都向有利于玩家的方向倾斜。具体而言,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数据资料,玩家无法在诉讼中获取并提供,因此游戏公司应负举证责任。对于相关格式条款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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