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宋明理学家的主张之一。为理学伦理学的思想纲领,并贯穿于道德修养论和理想人格学说中。唐李翱的“性善情恶”的“复性”说,首开“存理灭欲”说的先河。周敦颐以“无欲”为“圣”(《通书·圣学》),在理想人格学说中定下了“存理灭欲”的基调。程朱学派认为“天理”和“人欲”完全对立,“不是天理,便是人欲”(《遗书》卷十五),“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陆九渊虽不赞同程朱学派的“理欲之辨”,认为“天理人欲之言,亦自不是至论”,但也主张“学者须是明理”,然后“惩忿窒欲”(《陆九渊集·语录》)。王阳明认为,“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其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传习录》),强调放弃对生活欲望的追求,便是理想人格境界所在。朱熹则以“惩忿窒欲,改善迁过”为通向理想人格“醇儒”(《与陈同甫四》)的主要途径。反对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的思想家,主张“天理”与“人欲”统一。明清之际王夫之认为,“私欲之中,天理所寓”(《四书训义》卷二)。清戴震用“理乎存欲”的命题,指出“存理灭欲”乃是“后儒以理杀人”(《与某人》)的工具。
革欲复理宋明理学用语。“欲”指人的物质欲望,“理”是指符合封建伦理的原则。朱熹认为人的私欲如没有“理”的限制,就会出现道德危机,“嗜欲所迷,利害所逐,一齐昏了”(《朱子语类》卷八),所以“理”和“欲”相对立,“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理”和“欲”经常处于相互斗争的过程中“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凡人不进便是退”(同上)。惟有将“人欲”逐渐消除,才能使封建伦理原则不受破坏,因此,人的道德修养的任务,便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在先秦,孔子已提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但须“欲而不贪”(《论语·尧曰》),主张用“克己复礼”之法对人欲加以限制。《礼记·乐记》最早把“天理”与“人欲”作为一对道德伦理范畴而提出:“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承认那种合乎一定道德范围内的“节”制之中的“欲”的合理性。宋理学家虽然基本上继承孔子的以理节欲的观点,然而却更片面地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抬高道德伦理规范而尽力贬低物质欲望。宋儒的“革欲复理”的片面观点,受到当时功利学派的非议,也受到后来明清之际思想家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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